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海隆企业总公司经营部等5户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沪虹税限缴〔2024〕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沪虹税限缴〔2024〕11号
上海海隆企业总公司经营部等5户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25年1月4日前到我局缴纳应缴纳的税款、附加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你(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你(单位)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
2024年11月20日